抗震支架系统介绍
SYSTEM INTRODUCTION
1、1974 年,我国第一部建筑抗震规范 TJ 11-74 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(试行)
2、1978 年,TJ 11-78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
3、1989 年,GBJ 11-1989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,1993 年曾作局部修订
4、2001 年,GB 50011-2001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,2008 年汶川地震后曾作局部修订
5、2010 年,GB 50011-2010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,现在通行的版本
6、2015 年,我国第一部GB 50981-2014《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》颁布
7、2015 年,CECS 420:2015 《抗震支吊架安装及验收规程》
《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》节选规章:
1.01、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》,实行以“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使建筑给水
排水、供暖、通风、空调、燃气、热力、电力、通讯、消防等机电工程设施经抗震设防后,减轻地震破坏,防止
次生灾害,避免人员伤亡,减少经济损失,做到安全可靠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、维护管理方便,制定本规范。
1.02、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,不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或有特殊要求的
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。
1.03、按本规范进行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:
1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,机电工程设施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运行;
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,机电工程设施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运行;
3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,机电工程设施不至于严重损坏,危及生命。
1.04、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 6 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。
1.05、对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除甲类建筑以外的建筑机电工程,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。
注 :本规范以下条文中,一般略去“抗震设防烈度”表叙字样,对“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、7度、8度、9度”简称为“6度、
7度、8度、9度”。
1.06、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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